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具体情况如下:
存在雇佣关系:如果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正常发放工资,“是否雇员”选择“是”,应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并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支付的工资可造工资表发放,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工资薪金个税执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5000元,同时企业可能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
不存在雇佣关系:若企业与临时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且不按月发放工资,“是否雇员”选择“否”,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劳务报酬个税预扣率为20%—40%。企业支付劳务费不可以造工资表抵扣成本,一般需要个人提供发票入账,不过在个人提供劳务不超过500元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