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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办公场地是租的,房东不愿意开发票,我们用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和租房合同,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5-06-10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具体情况如下:


  存在雇佣关系:如果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正常发放工资,“是否雇员”选择“是”,应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并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支付的工资可造工资表发放,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工资薪金个税执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5000元,同时企业可能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


  不存在雇佣关系:若企业与临时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且不按月发放工资,“是否雇员”选择“否”,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劳务报酬个税预扣率为20%—40%。企业支付劳务费不可以造工资表抵扣成本,一般需要个人提供发票入账,不过在个人提供劳务不超过500元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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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办公场地是租的,房东不愿意开发票,我们用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和租房合同,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用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和租房合同,通常情况下不能全额做税前扣除,但若符合特殊情况则可以,具体需根据房东身份及租金金额来判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若房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出租房产的企业等),或房东是个人但月租金超过500元,由于租房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仅有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和租房合同,不能进行税前扣除,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特殊情况:若企业租赁的是行政机关单位的房屋,因行政机关单位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其租金支出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发票即可税前扣除。若公司租赁个人的房子,每月租金不超过500元,根据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可凭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和租房合同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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