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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三部门明确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5-06-11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了《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对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做出部署。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认定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企业申报时间:


  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若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政策享受时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总分机构规定: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


  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分别确定能否享受政策。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其他事项:


  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手续,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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