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外边订午餐给单位员工,有餐费发票,计入福利费吗?涉及个税风险吗?
公司从外边订午餐给单位员工,有餐费发票,应计入福利费。同时,由于这属于集体性福利,一般不涉及个税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计入福利费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公司从外边订午餐给员工,属于为员工提供生活方面的福利,相关费用应计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涉及个税风险的依据: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2012年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在先访谈”中提到,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订午餐是全体员工集体享受,且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符合上述不征收个税的条件,因此员工无需就该午餐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