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和“多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同一个月内分两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若同一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月份分次发放全年奖金,不允许合并按单独计税办法计税。纳税人应选择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单独计税办法计算纳税,其他各次奖金应与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
多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同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全年奖金,不论是否在同一月份,均不允许合并按单独计税办法计税。纳税人应选择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发放的一次奖金,按照单独计税办法计算纳税,其他各次奖金应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同一个月内分两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同一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个月份分次发放全年奖金,允许合并后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单独计税办法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然,居民个人也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