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出具了债务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是否还要必须出具追索记录,企业才能税前扣除债权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如果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已出具注销证明,是否需要出具追索记录,分以下两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需要出具:若无法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注销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特定情况下无需出具:如果企业能够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证明债权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清偿,不存在未收回部分,那么无需再出具追索记录,凭借投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以及资产清偿证明等,即可确认债权投资损失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