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资料不全惹麻烦!贷款损失税前扣除被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若留存资料不全,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就可能会被纳税调整,以下是具体案例及分析:
甲银行案例:甲银行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了一笔破产类损失3000万元。该笔贷款的贷款人已在2018年12月宣告破产,甲银行在2019年7月核销相应呆账,但其提交的资料中仅包括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缺少资产清偿证明。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由于该笔损失既没有超过3年,贷款余额又大于300万元,所以仅凭呆账核销材料无法税前扣除,最终面临纳税调整。
乙银行案例:乙银行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了一笔中小企业类贷款损失3000余万元,其凭中小企业类贷款分类证明及相应追索记录,进行了呆账核销。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当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时,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才能税前扣除;当单户余额超过1000万元时,须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等及司法追索等记录,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若乙银行的贷款余额在此范围内,仅凭现有资料则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会被纳税调整。
某银行2022年案例:税务机关在对甲银行2022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检查中发现,该银行有一笔单户贷款余额为600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银行提供了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和其他追索记录,但未提供司法追索记录。同时,甲银行将一笔单户贷款余额为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债务人已宣告破产,甲银行提供了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和追索记录,但未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前者因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应提供司法追索记录;后者因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且债务人破产,应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所以最终税务机关认定其两笔贷款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进行了纳税调整。
这些案例表明,金融企业在进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时,应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要求,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因留存资料不全导致贷款损失税前扣除被纳税调整,从而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