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通常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但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具体扣除情形如下: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单户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经追索无法收回的贷款,可以按照账面余额全额扣除;单户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经追索无法收回的贷款,应依据法院裁定文书、破产清偿文件等证据材料,按照账面余额的10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