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实业务,但有资金往来,这样算虚开发票吗?
没有真实业务,但有资金往来,通常算虚开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没有真实业务,却开具了发票,即使有资金往来作为掩饰,也符合虚开发票的定义。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但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就属于虚开发票。即使资金往来与发票金额一致,也不能改变无真实业务这一事实,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开票方和受票方都将面临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