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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虚开发票行为后,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和补救?

发布时间:2025-06-13

  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后,需立即采取系统性措施应对风险,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南: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启动内部核查


  全面自查交易真实性


  成立专项小组,核查所有涉及虚开发票的交易记录,包括合同、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等关键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如通过关联个人账户闭环转账)、合同条款矛盾(如无明确交付标准)、物流单据缺失等异常情况。


  若发现虚开发票尚未抵扣或入账,立即暂停操作,避免被认定为“明知虚开仍使用”。


  区分善意与恶意取得


  善意取得:需证明交易真实(如提供与合同一致的资金凭证、货运单据)、未支付“开票费”、无主观故意(如健全的供应商审查机制)。即使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仍需补缴税款但可免行政处罚。


  恶意取得:若存在资金回流、虚构交易等情形,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少缴税款0.5-5倍)及刑事责任。


  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补正发票与账务处理


  对虚开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处理,并重新开具真实发票。若已抵扣进项税或列支成本,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财务账目,冲减虚增的收入或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经营状况。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费,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完成缴纳。滞纳金按“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5%”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累计。


  若涉及刑事立案(虚开税款5万元以上),及时补缴税款可降低量刑风险。


  三、配合税务稽查,完善证据链


  固定交易真实性证据


  收集合同、银行流水、物流单据、验收记录等,证明交易实际履行。例如,货物交易需提供运输单、出入库记录;服务交易需提供工时记录、成果验收报告。


  整理沟通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证明无虚开合意。


  积极应对税务检查


  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按要求提供资料并附情况说明,强调交易真实性和无主观故意。避免擅自销毁账簿,否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62条隐匿会计凭证罪。


  若被认定为虚开,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7日内书面申辩,提交新证据要求重新审核。


  四、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妇幼保健院通过行政复议成功变更了过高的罚款决定。


  刑事辩护:若案件移送公安,立即聘请税务律师,争取取保候审、证据审查及罪名辩护(如争取定性为“单位犯罪”以降低责任人刑责)。


  合规整改建议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税务合规审查,优化发票管理制度,建立“三流一致”预警机制。


  完善合同条款,增加“发票合规保证条款”,明确卖方责任及尾款支付与发票认证挂钩。


  五、评估刑事责任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刑事立案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5万元以上或致国家税款损失3万元以上即触发刑事立案;50万元以上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通发票:虚开100份以上或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均构成犯罪。


  责任承担与量刑


  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企业可能面临罚金。例如,温州中茂公司虚开案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补缴税款的企业,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协调上下游企业,降低连锁风险


  通知关联方配合整改


  书面告知上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情况,要求其配合调整账务、重新开具发票或作进项税转出。例如,若上游供应商被稽查,下游企业需暂停抵扣并自查历史交易。


  协商调整交易条款,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分担,避免因虚开发票导致合同纠纷。


  防范资金链与信用风险


  监控资金流向,避免因补缴税款导致现金流断裂。必要时申请分期缴纳或缓缴。


  评估虚开发票对企业信用评级的影响,及时修复税务信用(如通过主动补税、参与信用修复机制)。


  七、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再次发生


  强化内部管控


  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培训,提升员工风险意识。财务部门每月抽查5%发票,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核对状态。


  实施供应商动态审查,新增供应商需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查发票状态,并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


  优化业务流程


  推行“四流合一”管理,确保合同、发票、资金、物流/服务流一致。建立异常交易拦截机制,对三流不一致的交易自动预警。


  引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发票全流程可追溯,降低虚开风险。


  八、典型案例参考


  善意取得案例:某企业收到上游虚开发票,但能提供真实交易合同、资金凭证及物流记录,最终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仅补缴税款未受行政处罚。


  恶意虚开案例:温州中茂公司通过票货分离虚开发票,金额达6.27亿元,主犯被判刑12年,企业被追缴违法所得。


  总结


  虚开发票的应对需遵循“及时止损、主动纠错、证据优先、专业协同”原则。企业应从交易全流程入手,确保四流一致,同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最终通过完善内控机制实现长效合规。若涉及刑事风险,需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辩护策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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