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在另一个公司代缴纳社保,个税申报能否扣除我个人承担的社保?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在一个公司发放工资,另一个公司代缴纳社保,个税申报时理论上可以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但存在一定风险;企业所得税前一般不能扣除。具体如下:
个税申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后计算得出,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此,从政策角度看,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属于专项扣除范畴,应可在个税申报时扣除。但由于工资和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各地税局执行口径可能不同,存在不允许扣除的风险。若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社保费用确实由个人承担且符合规定,扣除的可能性会增加。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但这里的扣除前提通常是企业为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保。由于社保是由另一家公司缴纳,发放工资的公司难以证明其为职工缴纳了社保,无法满足“企业为职工缴纳”这一条件,所以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