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聘用了10名大学生实习,并支付他们一定的实习补贴,我们要不要给他们缴纳社保呢,如果不要,为什么?如果要,该如何操作呀?
例外情形及合规操作要求:
一、无需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的核心判定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包括实习)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习生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强制缴纳社保义务。
实习协议的法律性质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协议内容通常仅约定实习期限、工作内容、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不涉及社保缴纳条款。司法实践中,若实习协议未明确约定劳动关系且实习生未纳入用人单位正式考勤管理体系,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地方政策的补充说明
湖南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实习生可自愿参加工伤保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实习生为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技工院校);
需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实习;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实习生个人无需缴费。
二、需缴纳社保的例外情形
若实习生与贵公司的关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依法缴纳社保:
实习生已毕业且实际构成劳动关系
若实习生已取得毕业证书,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报酬标准与正式员工一致,可能被视为“以实习为名的试用期用工”,此时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
实习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若实习协议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违约责任等),且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持续性劳动),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地方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如广东省)要求用人单位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但湖南省目前仅允许自愿参保,不强制要求。
三、合规操作建议
完善实习协议内容
明确约定“实习性质”:在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为实习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并由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细化权利义务条款:包括实习期限、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建议明确为“实习补贴”而非“工资”)、意外责任承担等,避免模糊表述。
规范报酬发放与税务处理
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实习生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可适用累计预扣法,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如实习生月补贴3000元,则无需预缴税款)。
留存凭证备查:保存实习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学生身份证明(如学生证复印件)等,证明报酬发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风险防控措施
优先购买商业保险:建议为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覆盖实习期间因工作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保费通常较低(约50-200元/人/年)。
规避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避免将实习生纳入正式员工考勤体系,不发放工牌、工作服等具有身份标识的物品,不承诺实习结束后留用。
湖南省特殊政策的灵活运用
若贵公司希望进一步降低工伤风险,可根据《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自愿为实习生办理工伤保险:
申请流程:携带实习协议、学生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费用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费率为0.5%-1.2%(具体以当地社保局公布为准)。
待遇保障:实习生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结论与风险提示
核心结论
若10名实习生均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实习协议明确为实习性质,无需缴纳社保。但需完善协议内容、规范税务处理,并建议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自愿参保工伤保险降低风险。
风险提示
若实习生已毕业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必须缴纳社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罚款及劳动仲裁风险。
未依法代扣代缴实习生个税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最优方案:在实习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劳务报酬处理报酬发放,并根据湖南省政策自愿为实习生参保工伤保险,既合规又能有效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