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易错点知多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多个易错点,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企业类型误区:并非所有企业都能享受。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
研发活动误区:不是所有研发活动都可加计扣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如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等。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市场调查研究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结果误区:研发失败的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即使研发活动未取得预期结果,其费用也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人员费用误区:认为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是错误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都可加计扣除。另外,若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需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误区: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不能全额加计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并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申报时间误区:企业预缴时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0月份预缴时可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未选择的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试制品误区:企业研发产品过程中对外销售的试制品,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应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