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的9大误区
一、仅以发票作为唯一入账依据
表现:
认为所有费用必须凭发票入账,忽略非发票凭证(如工资表、折旧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的合法性。
风险:
导致成本费用核算不完整,利润虚增;
部分合理支出因无发票未入账,多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做法: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区分发票类与非发票类凭证(如境内小额零星支出可凭收款凭证入账);
无发票支出需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二、跨期费用未正确分摊
表现:
将次年费用提前计入当年,或当年费用延迟至次年,如一次性支付跨年房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风险:
导致各期利润失真,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正确做法:
通过“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摊,如跨年房租按受益期按月摊销。
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混淆核算
表现:
将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资产(如办公家具)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反之将低值易耗品计入“固定资产”。
风险:
固定资产折旧未正确计提,导致成本核算错误;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可能影响当期利润波动。
正确做法:
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需同时满足“使用年限≥1年”“单位价值较高”(如≥5000元),其余计入低值易耗品或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四、往来账款长期挂账不清理
表现:
“其他应收款”中股东借款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中无法支付的款项未处理,或“应收账款”坏账未及时核销。
风险:
股东借款超1年未还可能被视同分红,需补缴20%个人所得税;
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支付的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坏账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无法税前扣除。
正确做法:
定期清理往来账,股东借款年底前归还;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按规定留存证据并申报扣除。
五、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税费
表现:
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捐赠、投资等,未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
少缴税款,面临50%-5倍罚款;
税务稽查时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正确做法: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行为需确认收入并计税,如: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六、成本核算与实际业务脱节
表现:
制造业未按产品归集材料、人工、制造费用,或商业企业随意分摊进货成本(如将运费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风险:
产品成本失真,导致定价错误或利润虚增/虚减;
税务机关可能按行业平均利润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做法:
按“品种法”“分批法”等合理分配成本,如制造费用按工时或产量分摊;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按销售比例结转。
七、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
表现:
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或发票类目与业务不符(如将餐饮费开成“办公用品”)。
风险:
属于虚开发票,面临罚款、刑事责任(虚开税额超5万元可能追究刑责);
受票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正确做法:
发票内容需与实际交易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购买方信息等;
严格审核开票信息,避免“三流不一致”(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八、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错误
表现:
未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或误将福利费、补贴等计入免税项目(如高温补贴未并入工资计税)。
风险:
少缴个税,企业需承担补缴义务及0.5-5倍罚款;
影响员工个税汇算清缴,引发劳资纠纷。
正确做法:
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工资、奖金、补贴均需申报个税;
区分免税项目(如差旅费津贴)与应税项目(如节日福利),应税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九、忽视新政策变化导致处理错误
表现:
未及时跟进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会计准则更新(如收入确认原则变更)。
风险:
未享受应得优惠,多缴税款;
会计处理不符合最新准则,财务报表失真。
正确做法:
定期学习财税政策(如关注税务局官网、专业财税平台);
对重大政策变化(如税率调整、优惠到期)及时调整会计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
规避建议
加强内部审核:定期复核凭证、账簿,重点关注往来账、成本结转、税费计提等环节;
提升专业能力:会计人员需持续学习财税法规,参加继续教育;
借助工具辅助:使用财务软件自动校验分录(如跨期费用提醒、固定资产折旧计算);
定期税企沟通: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政策执行细节,避免理解偏差。
避免以上误区可有效降低财务风险,确保企业税务合规与财务数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