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对方单位已失联,账务上是不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应付账款挂账时间超过两年,对方单位已失联,确实无法支付的,账务上应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6301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说明,营业外收入包括债务重组利得、捐赠利得、盘盈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企业应履行内部核销审批程序,如管理层决议、董事会审批等,然后借记“应付账款——XX单位”,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将应付账款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该笔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