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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合规要点,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5-06-2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收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合规要点如下:


  遵循基本原则:


  真实性: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需真实,且支出已实际发生。例如,企业列支的办公用品采购费用,需有真实的采购行为,有入库单、领用记录等佐证。


  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比如,发票需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能是伪造、虚开的发票。


  关联性:凭证应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如企业为销售部门购置的设备,相关发票、验收单等凭证要能证明该支出与销售业务相关。


  明确凭证类型:


  内部凭证:是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等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发放表、成本计算单等。其填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


  外部凭证:企业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的财政票据等。


  把握时间要求: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若未能及时取得,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等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情况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凭证。


  特殊情况处理:


  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因对方注销、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等凭证的,企业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追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或能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注意共同支出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注租用资产费用凭证: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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