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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交增值税吗?交企业所得税吗?税局明确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27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时常会收到各类政府补助,这无疑为企业发展增添助力。然而,面对这些补助,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困惑不已:政府补助究竟交不交增值税?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对此,税务局给出了明确答复。​

一、政府补助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简单来说,如果政府补助与企业的销售业绩紧密相连,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例如,某燃气公司,每销售 1 立方米燃气,政府给予 0.5 元的补贴,这种补贴随着燃气销量而变动,本质上是销售价款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按照对应税率缴纳增值税。再如光伏企业,按照发电量领取国家补贴,每发一度电补贴 0.3 元,该补贴与发电量直接挂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某光伏企业为例,其年上网电量为 1 亿度,补贴金额为 3000 万元,那么这 3000 万元的电价补贴就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当政府补助与销售业绩毫无关联时,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像科研专项补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开展科研创新给予的资金支持,与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收入、数量没有关系;稳岗返还资金,是政府为稳定就业岗位,对企业的一种补贴,也不涉及销售;“专精特新” 企业奖励,旨在鼓励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同样与销售无关。这些补助都无需缴纳增值税 。​

(三)特殊行业规定​


  1. 粮食储备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拿到的价差补贴,即便与粮食销售数量挂钩,也享受免税政策。这是因为这类企业承担着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价的重要责任,属于政策性扶持范畴。​
  2. 公共交通行业:公交公司按运营里程获得的票价补贴,虽然与 “服务数量” 挂钩,但部分地区依据当地政策细则,允许按照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享受免税政策。不过,具体情况还需咨询当地税务局,以当地政策执行口径为准。​
  3. 判断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查看补助文件中的 “发放依据”。如果明确写着 “按销量 / 收入比例发放”,比如 “每销售一台设备补贴 1000 元”,那么大概率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写着 “支持科研创新”“奖励安全生产” 等,与销售毫无关系,免税的可能性就很大 。此外,从会计科目的记录也可辅助判断,如果补助记在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表明和销售相关,需要缴纳增值税;若记在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则可能属于非挂钩型补助,此时需进一步核对政策 。​
  4. 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5.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7.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8.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9. (一)应计入应税收入的情况​
  10.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就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收到政府一笔补助资金,但无法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也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对该资金及支出也未单独核算,那么这笔补助就需要全额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11. (二)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
  12. 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便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过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比如,某企业获得一笔用于购置环保设备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用该补助资金购入环保设备,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 此外,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4. 政府补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需依据具体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判断。企业财务人员务必吃透政策,谨慎处理,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若在实务操作中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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