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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若是转让方没有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被投资公司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发布时间:2025-06-27

  被投资公司甲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股权标的公司),无代扣代缴义务。受让方股东有代扣代缴义务。若是未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对受让方股东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被投资公司虽然不是扣缴义务人,但负有重要协助和报告义务。被投资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就会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被投资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股东变更信息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如果被投资企业在其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化时未依法履行报送相关资料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该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在其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化时未依法履行报送相关资料义务的,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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