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假账,该谁去坐牢?
一、直接责任主体:核心决策与实施者
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人员若参与造假决策(如授意虚增收入、隐匿成本),或明知造假行为却未制止,将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例如:
雅百特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虚构巴基斯坦项目、伪造报关单等方式虚增数亿元收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思创医惠案中,董事长章笠中因组织实施虚增利润、签发虚假财务报告,被罚款750万元并市场禁入。
依据《刑法》第161条,此类人员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财务人员
会计、出纳等直接参与造假操作(如伪造凭证、篡改报表)的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受上级指令,若无法证明已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仍可能担责。例如:
某企业会计按老板要求虚开发票,虽声称“受指使”,仍因协助偷税被判刑1年。
康美药业案中,财务人员协助伪造银行流水、拦截询证函,最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根据《会计法》第43条,伪造凭证可吊销从业资格;若构成逃税罪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若通过控制权操纵公司造假(如指使管理层虚增业绩以抬高股价),将直接被追责。例如: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减持套现,指使编造虚假盈利数据,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控股股东组织造假需承担民事赔偿,并可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二、间接责任主体:失职或协助者
董事会成员与监事
若董事会成员明知造假却未采取措施(如批准虚假财报),或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例如:
某跨国公司董事会在知晓财务违规后仍批准虚假报告,部分成员被投资者起诉并面临行政处罚。
依据《公司法》,此类人员可能被处以罚款、警告;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部门及关联方
销售、采购等部门员工若参与伪造合同、虚增交易(如虚构销售订单),可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若协助提供虚假凭证(如开具假发票、伪造银行回函),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例如,康美药业案中,部分供应商配合伪造采购记录,最终被追责。
中介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或严重过失导致报告失实,将面临刑事处罚。例如:
康美药业案中,珠江所注册会计师苏某升因收取贿赂、配合拦截询证函,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雅百特案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识破造假手段,被暂停承接证券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刑法》第229条,中介人员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例外情形与免责边界
财务人员的抗辩空间
拒绝执行与报告义务:若会计人员书面拒绝造假指令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留存邮件、审批记录),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某会计因完整保存“管理层要求做假账”的微信记录,最终仅受警告处分。
胁迫或重大误解:若能证明受暴力威胁(如扣押证件)或对造假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如被欺骗参与),可能从轻处罚,但需法院具体认定。
普通股东的免责条件
未参与决策、不知情的普通股东通常不担责。例如:
某上市公司小股东未参与财务造假,仅因股价下跌受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若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如利用假账掩盖职务侵占),则可能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单独追责。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双罚制为主:公司作为单位可能被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例如,某企业因逃税被罚款,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例外情形:若犯罪行为完全由个人实施(如法定代表人个人操纵,公司不知情),可能仅追究个人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的量刑与追责逻辑
核心考量因素
主观故意:主动策划造假(如管理层授意)通常比过失(如审计疏漏)处罚更重。例如,苏某升因故意配合康美药业造假被判4年,而其同事因过失被缓刑。
危害后果:造假金额、投资者损失及社会影响是量刑关键。例如,康美药业虚假陈述导致5万投资者损失24亿元,相关责任人被从重处罚。
自首与退赃: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例如,苏某升因二审阶段认罪退赃,刑期从5年减为4年。
常见罪名与刑期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刑法》161条):直接责任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税罪(《刑法》201条):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229条):中介人员故意造假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受贿赂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与加重情节
若造假行为涉及虚开发票(《刑法》205条)、职务侵占(《刑法》271条)等多个罪名,将面临数罪并罚。例如,某高管通过假账挪用资金并逃税,可能同时被以挪用资金罪和逃税罪追责。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刑法》162条之一)或阻碍监管调查,可加重处罚。例如,某企业在稽查前销毁账簿,相关责任人可能被以妨害清算罪或阻碍执行职务罪追加起诉。
五、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企业内部管控
建立反舞弊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合规举报热线(如匿名邮箱)及时发现造假线索。
职责分离与审批留痕:确保财务、业务、审计岗位独立,所有重大决策需书面审批并留存记录(如邮件、会议纪要)。
合规培训:定期组织管理层、财务人员学习《会计法》《刑法》等,明确造假的法律后果。
外部监督与应对
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选择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与关联方串通。
及时整改与披露:若发现财务问题,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整改,可争取从轻处理(如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介入:涉及重大财务问题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如合规整改、证据保全)。
六、典型案例警示
康美药业案:公司通过伪造银行流水虚增货币资金299亿元,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珠江所注册会计师苏某升因参与造假被判4年。
雅百特案:企业通过虚构海外项目虚增收入5.8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被暂停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被追责。
思创医惠案:公司通过虚假业务虚增利润,董事长章笠中因组织造假被罚款750万元并市场禁入,相关财务人员被追责。
总结
公司做假账的刑事责任追究遵循“谁决策、谁实施、谁担责”原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和直接责任人(如会计、参与造假的员工)是追责核心;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及关联方若协助或失职,同样面临严惩。普通员工和股东若未参与或不知情,通常可免责,但需通过拒绝执行、留存证据、及时报告等方式自证清白。在强监管背景下,企业需将合规置于首位,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