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发生哪些情形,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能评为A级?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较短,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其纳税缴费信用状况,不满足评为A级的条件。
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上一年度被评为D级,说明经营主体存在较为严重的纳税缴费失信行为,次年度不得评为A级。
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因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不能评为A级。
不能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主体若无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或不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说明其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具备评为A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