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15000元劳务费,可以拆成每天500元付款吗?
支付给个人15000元劳务费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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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中,支付给个人劳务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若需支付给个人15000元劳务费,有人提出能否拆成每天500元付款的疑问,这一操作看似可行,实则暗藏诸多税务风险与合规性问题。
一、从税法规定看拆分支付的可行性
企业老板若想将15000元劳务费拆成每天500元支付,很可能是企图利用税法中“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
业务的判标准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若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虽然从金额上看,拆分成每天500元支付满足了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小额的标准,但对于“零星”交易的认定,税法目前并无具体次数标准。在实际税务核查中,若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该项业务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那么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这笔15000元的支出将无法进行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请一位自由设计师为其设计一系列宣传海报,总费用15000元。企业试图将费用拆成每天500元支付给设计师,期望以此规避发票问题。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该设计业务是一个完整项目,具有连贯性,不应被拆分为小额零星业务,最终判定该企业此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不得不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若想采用这种支付方式,务必提前与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确认其可行性。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劳务费,企业都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30天内连续支付15000元咨询费,明显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企业应按照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次500元进行申报。
例如,某培训公司聘请一位专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线上课程培训,约定劳务报酬15000元。培训公司若将此费用拆成每天500元支付给专家,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也按每次500元申报,就违反了税法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不仅要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所以,企业不能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忽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三、其他合规处理方式
(一)获取合规发票
若个人提供劳务金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个人名下没有企业时,需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前往税务机关申请自然人代开时,需缴纳增值税、个税、附加税。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与小规模纳税税率一致,当前增值税为1%,附加税为0.06%左右;个人所得税需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付款方代扣个税计入综合所得,年底汇算清缴。企业取得该发票后,可将其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人代开园区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服务,个税可以按核定征收缴纳,基本在0.3%-1.5%之间,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负在2%-3%之间。并且按此方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会计入年底的年度汇算清缴,个人在出票环节就已直接缴纳完毕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能获取官方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接受此类发票,无需再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个体户核定征收:若与个人长期有类似业务往来,企业可协助个人成立个体户,并申请核定征收。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税率较低,个税额定在0.2%-1.5%不等,增值税普票1%,专票1%或3%,附加税0.06%。不过,个体户核定征收的年开票额一般不超过450万,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合适方式。
(三)灵活用工平台
企业还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解决此类问题。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间接与个人建立劳务关系。平台会为企业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凭票扣除相应费用支出,同时,平台会为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较为便捷,实现一举三得。例如,一些互联网企业有大量短期兼职人员从事数据录入、内容审核等工作,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劳务报酬,有效解决了发票获取和个税代扣代缴难题。
将15000元劳务费拆成每天500元付款的方式存在诸多风险,企业在处理劳务费用支付时,应综合考虑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以及多种合规处理方式,确保企业税务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