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如果职工为当年新入职人员,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用人单位所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限制,缴费基数上限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所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缴费工资即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目前,因2025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即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439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4879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