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残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有什么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中,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与政策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措施,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助力残疾人事业发展。以下将从政策规定、适用范围、条件要求、资料留存及社会保险要求等维度,对该政策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解读。
一、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核心规定
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将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
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残疾职工工资数额进行扣除;待年度终了,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与汇算清缴工作时,则可依据上述政策,实现对实际发放的残疾职工工资以200%的比例进行扣除。这一政策设计,不仅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更为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激励。
二、残疾人员范围界定标准
关于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法律对残疾人的定义、类别及评定标准等作出了清晰界定,为企业准确识别和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政策执行的规范性与统一性。
三、享受加计扣除需满足的条件
企业若想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劳动关系与实际工作要求:企业需依法与每位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要确保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内实现实际上岗工作,以此保障残疾人员的就业权益与工作稳定性。
社会保险缴纳要求:企业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这不仅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保障残疾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关键举措。
工资支付标准要求:企业需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安置的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通过规范工资支付方式与标准,切实保障残疾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
工作设施配备要求:企业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符合残疾人员身体条件的办公设备等,为残疾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四、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环节,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随着税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模式已发生重大转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企业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用以证明企业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确保工资支付的规范性与可追溯性。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具体身份与资质。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证明企业与残疾人员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五、残疾人员社会保险种类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政策中提及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特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涵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若安置残疾人员,但未能满足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将无法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过程中,务必严格对照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确保各项条件达标,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