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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到底要不要月末结转?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5-07-04

一、一般纳税人:需按月结转应交增值税

(一)月末结转的核心逻辑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应交税费” 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如 “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等)和三级专栏(如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等)进行明细核算,月末需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结转至 “未交增值税” 科目,以清晰反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具体结转场景及会计分录

当月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上期留抵税额

(即当月产生应交增值税)

结转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上期留抵税额

(即当月产生留抵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无需结转至 “未交增值税”,留抵税额自动体现在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借方余额中,结转至下期抵扣。

当月存在多交增值税

(如预缴税款大于实际应交税额)

结转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多交部分可抵减下期应交税款或申请退税(按税务规定执行)。

(三)特殊业务的结转处理

预缴增值税(如异地建筑服务、房地产预售等):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至 “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项目:

直接通过 “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科目核算,月末无需通过 “转出未交增值税” 结转,直接反映应缴纳金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按月结转,直接核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直接核算,无需设置三级专栏。

发生应税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申报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贷方余额直接反映应纳税额,无需月末结转。

三、不结转的风险与合规性问题

科目余额混乱:若不按月结转,“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的三级专栏(如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余额会累计叠加,无法清晰反映实际纳税义务,导致财务数据失真。

税务申报不符:结转错误可能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与会计账簿数据不一致,增加税务稽查风险。

审计与合规隐患: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可能在审计中被要求调整,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规范性。

四、实务操作建议

严格遵循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月结转,小规模纳税人可简化核算。

定期核对科目余额:月末核对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各专栏余额与 “未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确保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借助财务系统自动化处理:通过 ERP 系统或会计软件设置自动结转模板,减少手工错误(如月末自动生成 “转出未交增值税” 分录)。

留存结转依据:将结转分录的计算过程(如销项、进项汇总表)作为附件,便于后续核查。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 [2016] 22 号)第二部分 “账务处理” 中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结转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负债类科目的核算要求进一步佐证了增值税的规范处理。

结论:一般纳税人需按月结转应交增值税,通过 “转出未交增值税” 或 “转出多交增值税” 科目过渡至 “未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结转,直接通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核算。正确的结转处理是确保税务合规和财务准确的基础,企业需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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