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必知的增值税风险点!企业礼品赠送税务处理全解析:视同销售 vs 进项转出?
不少财务同仁困惑:企业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为何在增值税上通常要求“视同销售”处理,而不是简单地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这种复杂性确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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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做法与直觉冲突:计入业务招待费我们通常将宴请、礼品开支计入“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财税[2016]36号文,都明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购进的礼品送给客户,不就是交际应酬消费吗?似乎直接计入招待费、不抵扣进项税就完事了: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
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合理,在实践中也相当普遍,感觉和宴请吃饭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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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争议: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然而,这个问题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赠送礼品,究竟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范畴只需做进项税转出?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理解也存在差异:安徽口径(皖国税函[2009]105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即:不抵扣进项,也不视同销售。天津口径(津国税外[1998]43号):“外购商品作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即:区分情况,抵扣了进项则必须视同销售,未抵扣可宽免。可见,政策执行层面本身就存在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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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原理剖析:为何视同销售是核心逻辑?面对政策的不明晰,理解增值税基本原理至关重要。将赠送行为视同销售,主要基于两大核心原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关键在于环环相扣的抵扣机制。如果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不产生销项税),则货物所有权转移环节的增值税链条中断。
中断的后果就是重复征税!
举例说明:假设某制造企业(A公司)购入价值100元(不含税)、税率13%的礼品赠送给客户(B公司)。
不视同销售处理:A公司不确认销项税(13元),其购入时的进项税(13元)可能转出或不抵扣。当B公司后续销售该礼品时,需要按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假设销售价150元,需缴19.5元)。国家在A->B环节本该收取的13元销项税缺失,B公司销售时又全额承担了19.5元税负(包含了前环节未抵扣的13元),导致整体税负增加(13+19.5>19.5)。
视同销售处理:A公司按公允价值(如100元)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13元。若其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13元,则此环节增值税为0(销项13-进项13)。B公司取得礼品,若A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发票(国税发〔1994〕122号允许开具),B公司可抵扣13元进项税。当B公司以150元销售时,只需就增值额50元纳税(销项19.5-进项13=6.5元)。国家在整个链条中仅收取13元(A购入时)+6.5元(B销售增值部分)=19.5元,符合单一环节增值征税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堵塞避税漏洞:
如果赠送不视同销售,企业间可以通过相互“赠送”自产或外购产品来规避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举例说明:C公司生产电脑,D公司生产投影仪。双方互相需要对方产品用于办公。正常交易应相互销售并各自纳税。如果“赠送”不视同销售,C“送”电脑给D,D“送”投影仪给C,双方都不产生销项税,国家就损失了这两笔交易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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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区分:消费vs.转移那么,如何理解“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规定与“视同销售”要求之间的矛盾呢?关键在于区分“消费”与“转移”:“消费”:指货物在企业内部被最终消耗掉、失去流转属性。例如:宴请购进的餐饮服务(当场消耗)。宴请中消耗掉的酒水、食品(实物被吃掉喝掉)。这类情况,企业本身就是最终消费者,不再涉及所有权转移后的流转,因此按“个人消费”处理,进项税不得抵扣,也无需视同销售。“转移”:指购进的货物作为实物礼品被赠送给外部单位或个人。其核心特征是: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到了客户手里)。货物本身具有可流转性(客户可能自用、转赠或甚至再销售)。从增值税角度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才是潜在的最终消费环节(或下一环节的纳税人)。因此,按照增值税原理,应视同销售处理,以保持链条完整、防止避税和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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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稳妥处理规避风险鉴于政策原理和潜在风险(如税务检查补税、滞纳金),对于企业赠送实物礼品(如电子产品、设备、烟酒茶等非消耗品),强烈建议按“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其对应的外购进项税额允许正常抵扣(因为用于了“视同销售”行为,而非最终消费)。这样处理符合增值税原理,能有效规避未来税务稽查风险。尤其在银行、保险等服务机构,实物礼品赠送频繁,采用视同销售处理是最为稳妥的选择。单纯以“业务招待费-个人消费”为由仅做进项税转出,在实物赠送场景下,其政策依据和原理支撑相对薄弱,易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