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确定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金额,主要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确保其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缴纳社会保险: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支付工资要求: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加计扣除金额的确定分为两步。首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计算扣除。然后,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例如,某企业有10名残疾职工,年度内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为5万元,全年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总额为50万元。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即为50万元,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据实扣除50万元工资的基础上,再扣除50万元。
明确工资范围:可加计扣除的工资仅涵盖残疾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费用以及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保均不在加计抵扣范围内。但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承担的公积金,由于支出前属于职工工资核算范畴,所以属于加计抵扣的工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