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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5-07-07

  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涉税知识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以下是详细介绍: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就地分摊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分摊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增值税:


  一般规定:分支机构通常应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殊规定:对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相关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其他注意事项:


  汇总备案: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不得核定征收:根据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篇资料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是以法人企业为主体,汇总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能单独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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