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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知识点详解

发布时间:2025-07-08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增值税核算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引发税务风险。以下从核心概念、适用情形、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定义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因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行为。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增值税“征扣一致”原则——只有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转出。例如,某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后该批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13万元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典型适用情形


  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适用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钢材成本10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需转出13万元进项税额。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购进货物或服务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如食堂采购食材、发放职工福利品)或个人消费(如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员工),进项税额需转出。某企业为员工食堂采购大米10万元(进项税额0.9万元已抵扣),需转出0.9万元。


  发生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非正常损失,相关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需转出。某食品厂仓库因漏雨导致价值50万元的食品变质(已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需转出6.5万元,同时用于运输该批食品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0.3万元也需转出。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后续用途发生改变(如从用于应税项目转为用于免税项目),需按实际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某药厂将一批原用于应税药品生产的原材料(成本2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已抵扣)转用于免税疫苗生产,需转出2.6万元。


  红字专用发票相关处理


  因销售退回、折让等情形,企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某企业购进设备后因质量问题退货,收到红字发票注明税额5万元,需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5万元。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成本计算


  大部分情形下,直接按购进货物、服务的实际成本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转出额。公式:


  转出进项税额=实际成本×适用税率


  某企业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电子产品,实际成本80万元,适用税率13%,转出税额=80×13%=10.4万元。


  按公式分摊计算


  当购进货物、服务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且无法划分)时,需按比例分摊转出。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某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共计100万元(无法划分用途),其中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200万元,应税项目销售额80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200÷(200+800)=20万元,需转出20万元。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特殊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等发生不得抵扣情形,需按净值计算转出额:


  转出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某企业将一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转用于职工食堂,净值70万元,适用税率13%,转出税额=70×13%=9.1万元。


  四、会计处理与税务申报


  会计分录示例


  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0.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9万元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6.5万元


  贷:原材料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万元


  税务申报要求


  企业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至23栏填写进项税额转出额,其中不同情形对应不同栏次(如非正常损失填第16栏,集体福利填第15栏)。申报数据需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确保账表相符。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混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才需转出。某企业因地震导致货物损毁,误将进项税额转出,多缴税款5万元,需通过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忽略分摊计算的准确性


  对兼用应税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比例分摊转出进项税额,易引发税务风险。某酒厂既生产应税白酒又生产免税酒精,未分摊转出进项税额,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税12万元。


  滞后处理进项转出


  发生需转出情形时,未在当期及时转出,而是拖延至后期处理,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某企业在次年才发现上年有5万元进项税额需转出,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遗漏关联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对应的运输服务、装卸服务等进项税额也需转出。某企业仅转出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相关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0.5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补税。


  六、实操建议


  建立进项税额跟踪机制


  对购进货物、服务的用途进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需记录使用情况变化,及时识别需转出情形。


  规范凭证留存


  妥善保管购进凭证、用途变更证明、损失鉴定报告等资料,作为进项转出的依据。例如,管理不善导致损失的,需留存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内部责任认定等资料。


  定期自查复核


  每月对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核对“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确保无遗漏、无错转。


  准确掌握进项税额转出规则,不仅能确保企业增值税核算合规,还能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的税务处罚,为企业税务管理筑牢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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