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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能否0元或平价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2025-07-09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权变动是常见的现象。股东出于战略调整、退出企业、内部股权结构优化等各种原因,可能会考虑转让股权。而在股权转让的定价上,“0元转让”或“平价转让”(即转让价格等于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这样的定价方式是否可行呢?这一问题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与税务考量。


  一、法律层面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本身并没有直接设定具体的限制条款。从本质上讲,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股东有权自主协商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在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根据双方意愿灵活设定。


  然而,当转让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时,就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意味着,如果0元或平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仅仅是为了规避纳税义务,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


  二、0元转让股权的情形及条件


  (一)具备正当理由的0元转让


  在新公司法下,0元转让股权并非完全不可行,但必须存在正当理由。常见的正当理由包括:


  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经营受重大影响:若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进而导致低价转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的0元转让可能会被认可。比如,某企业原本从事的行业因国家政策突然收紧,面临巨大的经营困境,股东为了止损,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这种情况在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可能符合0元转让的正当理由。


  继承或特定身份关系下的转让: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这类0元转让通常被视为具有正当理由。例如,一位股东离世后,其子女继承股权,以0元价格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在法律上是合理合法的。


  符合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当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并且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时,也可以进行0元转让。比如,企业章程中明确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权可以按照约定的低价甚至0元转让,只要有相应的资料作为支撑,该0元转让行为也能够得到认可。


  其他能证明合理性的情形: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同样可作为0元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例如,企业内部为了进行战略调整,在股东之间进行0元股权转让以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并且能够提供详细的战略规划和相关决策文件,也有可能被视为合理。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时的0元转让问题


  在实践中,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虽然转让财产原值为0,但并不意味着转让价格就可以随意定为0元。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


  例如,一家公司的净资产为正数,即使股东的出资尚未实缴到位,其试图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税务局很可能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这是因为,即使股东未实缴出资,股权仍然可能具有价值,比如公司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核心技术、优质客户资源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股权的实际价值。


  三、平价转让股权的判定与情形


  (一)平价转让的判定依据


  判定股权是否为平价转让,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转让价格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果转让价格等于转让时公司账面的净资产乘以转让股权比例,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可视为平价转让。例如,某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甲转让10%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1000万元×10%),若无其他影响因素,可认定为平价转让。但若公司存在未入账的无形资产、隐蔽资产或负债等情况,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净资产的真实影响,来准确判断是否为平价转让。


  与初始投资成本对比:当转让价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时,一般可认定为平价转让。比如,股东A初始投资100万元取得某公司股权,现以100万元转让该股权,通常可视为平价转让。然而,如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本公积变动、未分配利润增减等情况,仅仅依据初始投资成本判断平价转让可能不准确,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


  市场公允价值:在活跃的股权交易市场中,若转让价格接近同类公司相同比例股权的市场交易价格,也可作为平价转让的一个参考。不过,市场公允价值较难准确获取,可能需要借助专业评估机构或参考同行业类似交易情况。


  (二)可以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对收入进行核定,此时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可能会被认可。比如,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且有充分的财务资料可以证明,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接受。此外,如果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时,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平价转让也可能符合规定。


  四、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其他重要变化及影响


  (一)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简化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但仍应当尽到通知责任。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股权转让的流程,提高了股权交易的效率。然而,也对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出了新的要求。转让方需要确保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如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准确通知其他股东,以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二)股权转让前未实缴出资的责任明确


  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股权转让之前未实缴的出资,由受让人负责缴纳。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实控人为股东或关联方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防止公司不正当影响股价。它明确了未实缴出资在股权转让中的责任主体,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例如,若股东A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B,那么后续的出资义务将由股东B承担;若股东B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股东A对受让人股东B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在新公司法下,0元或平价转让股权并非完全被禁止,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有正当的理由,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税务规定。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谨慎操作,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纠纷,确保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合理,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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