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劳动保护费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劳动保护费支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只要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真实、合理,就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判断劳动保护费支出合理性,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必须是为了满足工作岗位实际需求,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例如,建筑工人的安全帽、安全带,化工企业工人的防化服、防毒面具等,这些防护装备是员工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符合因工作需要这一条件。相反,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物品并非工作所必需,就不能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
用品属性:劳动保护支出的对象应为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而不是生活用品或带有福利性质的物品。以高温作业为例,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范畴;但如果企业发放高档水果礼盒作为防暑福利,这就超出了劳动保护用品范围,应按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规定处理。
数量合理:从数量上看,劳动保护用品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比如某车间有100名工人,按照正常的损耗和使用周期,为每人配备2套工作服、每月发放5双工作手套等,数量上满足工人工作期间的使用需求,属于合理范围。若企业过度发放,如给每人一次性发放10套工作服,远远超出实际工作需要,那么超出部分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具有福利性质,需按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这也属于劳动保护费范畴,只要符合上述合理性要求,同样在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将劳动保护费支出准确归集,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如采购合同、发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用品符合工作需要的说明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若企业无法证明劳动保护费支出的合理性,或支出不符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