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出差坐飞机,取得的纸质行程单目前还可以抵扣吗?
企业员工出差坐飞机取得的纸质行程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目前仍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电子行程单)。不过,为方便旅客和单位适应新变化,设置了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在这期间,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且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对于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时,若取得的纸质行程单其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即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举例来说,若员工取得一张乘机日期在过渡期内的纸质行程单,票价为1000元,燃油附加费为100元,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0)÷(1+9%)×9%≈90.83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的纸质行程单不符合上述规定,比如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之后,或者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若取得的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的纸质行程单,由于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