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这43种情形不能开专票!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准确把握哪些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关重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专票,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还可能导致发票无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从即日起,以下43种情形明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和财务人员需高度关注。
一、与个人相关的项目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并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其消费行为通常处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例如,某商场向个人消费者销售一台电视机,即便消费者提出要求,商场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其他个人及其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情况下,其他个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可开具专票:
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当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自然人甲将其名下的一套商铺出租给乙公司,甲在缴纳相关增值税后,可前往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以便乙公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以保险企业为例,若其委托大量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并支付佣金,可汇总为这些个人代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相应发票。
二、与免税、出口相关的项目
1.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原则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若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过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假设某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正常情况下不能开具专票;若其想开具专票,就需放弃免税资格并缴纳增值税。
2.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境内某企业向境外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且实行退(免)税办法,该企业不能就这项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时,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适应出口退税管理以及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要求。例如,某外贸企业出口一批服装到国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开具出口发票等符合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票据。
三、与不征税相关的项目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此类情形共包括以下14项内容: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企业销售预付卡时,购买方可能用于个人消费等,且此时并未实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以只能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比如,某超市销售购物预付卡,消费者购买后可在未来凭卡购物,超市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只能开具不征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税行为尚未完全实现,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不征税发票。这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款管理和发票开具。例如,购房者向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屋预售款,房地产企业需开具不征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后期补开发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代收印花税的单位在收取款项时,并非自身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代收车船使用税:保险公司等代收车船税时,同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的相关票据。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转让时,若符合资产重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类似,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且符合规定不征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时,受托方在收取货款环节,因货物免税且自身并非实际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支付有奖发票奖金并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征税自来水:特定情况下的不征税自来水业务,如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对应的自来水销售,开具发票时按不征税处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尚未实际开展建筑服务或仅部分开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不征税发票。
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代收民航发展基金属于非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并代收货款时,在代收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与商业企业相关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这些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为这些商品大多直接面向消费者个人,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无需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例如,某大型商场的烟酒专柜,向消费者零售香烟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诸如进场费、促销费等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防止商业企业通过开具专票虚增进项税额或供货方虚增销售额等违规行为。
五、与特殊货物相关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某企业将一台已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出售,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若其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纳税,就可开具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特定的简易计税政策,不能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货是指经营旧货的单位销售旧货,而非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一规定与旧货的特殊流转环节和税收政策相关。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采血浆站的业务具有特殊性,其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简易计税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这是为了统一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发票管理,规范税收征管。
六、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
差额纳税(扣除部分)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共总结以下15项内容: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中介公司为企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代收了一笔政府性基金并支付给相关部门,在开具发票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比如,某旅行社组织旅游团,为游客代订酒店、购买门票等并收取相关费用,在开具发票时,这些代付费用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3.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纳税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等费用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4.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与劳务派遣服务类似,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时,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处理代发工资等业务时,相应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电信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某慈善机构接受捐款,收到的捐款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7.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签证代理公司在代收代付签证费等费用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8.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时,代收货款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这种考试服务中,代付境外单位的考试费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10.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以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
1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境外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机票代理企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扣除部分对应的款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1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这些代收转付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时,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收取的本金部分有特殊的发票开具规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这些项目对应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管理不规范情形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核算健全是准确进行增值税核算和发票开具的基础,若一般纳税人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影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存续。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却未及时办理资格登记,在税务处理上会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中重要的限制措施之一。
企业和财务人员在日常发票开具工作中,务必仔细对照上述43种情形,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避免因违规开具发票而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要持续关注最新规定,确保发票开具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