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在另一个公司代缴纳社保,个税申报能否扣除我个人承担的社保?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在实际的企业运营中,常常会出现员工工资由一家公司发放,而社保在另一家公司代缴纳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在个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申报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若另一家代缴纳社保的公司是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中个人承担的部分,那么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可以扣除的。比如,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曾答复,员工与佛山本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通过第三方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公司支付费用给异地第三方公司代缴),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即便社保缴纳的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不一致,但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员工就能够在个税申报时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面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情况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这里准予扣除的是企业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对于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列支的人工成本主要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部分以及应发工资。例如,六安市人民政府在相关解答中明确指出,员工应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应包含在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内,不能单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过,如果企业将为员工承担的个人社保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即变相增加员工扣费前工资费用),那么这部分增加的工资支出是可以作为企业工资成本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在公司发放工资而在另一家公司代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在个税申报时,若符合规定可予以扣除;而在企业所得税前,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按规定扣除,个人承担部分通常不能直接扣除,除非企业以合理的工资形式处理这部分费用。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准确把握政策,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