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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分包是否必须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布时间:2025-07-16

  在深入探讨二手分包是否必须预缴增值税税款之前,需要先明确二手分包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二手分包,即分包单位再次将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操作。一旦被认定为二次分包,违法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资质证书被吊销。若因二次分包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并造成损失,分包单位与接受分包的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增值税预缴的常规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政策,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应预缴税款:一是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二是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四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五是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例如,某建筑企业A机构所在地在甲市,其承接乙市的建筑工程项目,这种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就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假设建筑企业B在丙市承接项目并收到预收款,若该项目属于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类型,B企业就要在丙市预缴税款;若符合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条件,B企业则在自身机构所在地预缴。


  然而,回到二手分包场景,由于其本身违法,很难获得合规的税务处理支持。即便从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角度出发,二手分包合同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为合法有效的分包依据。在计算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分包款环节,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二手分包交易因违法性,可能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或凭证,导致无法在预缴增值税时进行分包款扣除。


  另外,从各地政策细节看,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但这一政策前提同样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二手分包行为并不适用该优惠豁免预缴的规定。


  二手分包行为因违法性,在增值税预缴问题上不仅难以满足合法分包款扣除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合规经营前提下的税收优惠,更不能理所当然地按照正常建筑服务流程去预缴增值税税款。企业应坚决杜绝二手分包这类违法行为,选择合法合规的经营路径,避免陷入税务风险与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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