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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5-07-17

  注意!这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的重要税收红利,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享受。以下这些情形,即使企业看似符合“小微企业”的直观认知,也不得享受该优惠,需特别注意:


  一、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若企业任一条件不满足,均不得享受优惠: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超300万元),或资产总额6000万元(超5000万元),即使其他条件达标,也无法享受优惠;


  若企业从事“淘汰类、限制类”行业(如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即便规模符合标准,也被排除在优惠范围外。


  二、企业性质不符合要求


  非居民企业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如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因适用不同的税收征管规则,不得享受该优惠。例如,某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虽经营规模较小,仍需按非居民企业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存在“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


  三、处于特殊经营状态


  清算期间的企业


  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所得需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清算期间的企业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例如,某商贸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清算,其清算所得需按25%的法定税率计税。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企业因未按期申报纳税、失联等被列为“非正常户”,在解除非正常状态前,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税收优惠,包括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存在违规行为或未履行义务


  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税收违法行为


  若企业通过伪造资料、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方式骗取小微企业优惠,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仅会被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还会被取消优惠资格,且3年内可能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再享受优惠。


  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小微企业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模式。若企业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如从业人数计算依据、资产总额证明、行业类型说明等),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可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且不得再享受该优惠。


  五、特殊类型收入或优惠冲突


  享受其他更优税率优惠的企业


  企业若已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税率),不得同时叠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按5%税率)。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需选择适用15%税率(而非5%)。


  非日常经营所得占比过高


  若企业年度收入中,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非日常经营所得占比超过50%,且该部分所得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达标,可能被认定为“非主要从事生产经营”,从而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风险提示


  企业需定期对照小微企业标准自查,若发现自身存在上述情形,应及时调整税务处理(如按法定税率申报纳税),避免因违规享受优惠引发补税、罚款等风险。对于边界模糊的情形(如从业人数计算、行业判定),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确保税收处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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