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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社保和公积金必须同时缴纳!

发布时间:2025-04-24

  公积金缴纳:明确的强制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缴纳有着清晰且严格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单位录用职工时,需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四十六条强调,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从国家层面政策延伸至地方,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政策落实公积金强制缴存要求。在浙江,《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部分地区更是将公积金缴纳要求巧妙纳入劳动合同范本,切实保障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权益。例如,2023年3月,武汉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纳入《劳动合同范本》,其中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若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权益,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同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市人社函〔2023〕358号),在劳动合同范本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进入2024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沈阳市总工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若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这些政策与举措充分表明,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与缴纳社会保险一样,需同步落实。


  社保与公积金:同时缴纳的法定要求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不仅需补缴社保费用,还将面临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而住房公积金方面,缴纳时间要求与社保一致。单位录用员工后,应在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这是不容违反的强制规定。若企业未及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将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企业不缴纳公积金:多重风险并存


  (一)1—5万元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众多地区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2023年5月1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并于6月11日起正式执行。湖北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出台文件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依法被处以1—5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失信曝光与追责


  部分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涵盖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单位账户设立;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登记,是否做到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无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对于未反馈自查结果、未开展自纠或自纠整改未到位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行执法检查。对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法处理: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省份指定渠道公布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对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保与公积金的同时缴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基石,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避免因违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与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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