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立法了,2026年1月1日后,公司间无偿借款,增值税还需要视同销售吗?
随着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不少企业关注公司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有变化。在过往规定中,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处理较为复杂,那新税法实施后情况如何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出台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自然在此列。但也有特殊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2024-2027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明确,视同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中,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等,但未提及无偿借款服务视同销售的内容。从目前增值税法条款字面来看,未将无偿借款服务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畴。不过,后续还需关注是否会出台相关细则或补充规定。因为以往政策中对无偿借款视同销售及免税情形有明确规定,此次增值税法未直接表述无偿借款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不排除后续以其他形式进一步明确。
若未来无补充规定明确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在2027年12月31日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继续享受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2027年后,若政策不再延续且增值税法及细则无特殊规定,从现有增值税法角度,企业集团内无偿借款可能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非企业集团内公司间无偿借款,在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后,若无补充规定要求视同销售,仅从当前增值税法条款理解,也可能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以往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处理不同。
企业应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在处理公司间无偿借款业务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确保税务处理合规。若后续明确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企业需准确核算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明确无需视同销售,企业也要留存好借款合同等资料,以备税务检查,证明业务真实性与税务处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