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按13%抵扣,给客户开票却是9%和6%?这是可以的吗?!
在增值税的复杂世界里,不少企业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疑惑: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取得的发票进项税额按13%进行抵扣,但在给客户开具发票时,税率却为9%或者6%,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合规呢?答案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是完全可行的。而其中的关键,涉及到增值税中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要构成混合销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重要条件:
销售行为的单一性: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也就是针对同一客户展开的销售活动。比如,一家机电安装公司向某工厂销售机电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这一系列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客户,满足单一性条件。
业务内容的复合性:该行为必须同时涉及货物销售以及应税服务。继续以上述机电安装公司为例,销售机电设备属于货物销售,而提供安装服务则属于应税服务,两者兼而有之,构成了混合销售行为的业务复合性要求。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
当企业的销售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后,税务处理依据企业主业来确定。
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如果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为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那么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例如,某电器商贸公司,主要从事电器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偶尔为客户提供电器安装服务。在一次销售中,向客户销售空调(货物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应税服务),由于该公司以销售货物为主业,因此这笔业务整体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即13%来缴纳增值税。
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若企业主要业务是提供服务,那么其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一家酒店住宿公司,购进酒店用品(如毛巾、洗漱用品等,货物采购,抵扣13%进项税)用于客人房间中,其核心业务是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税率6%)。这种情况下,酒店的销售行为属于以销售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应按照住宿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再如,一家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抵扣13%进项税)用于施工,由于其主业是提供建筑服务,所以在给客户开具工程款发票时,适用税率为9%。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行为必须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若是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其他可能出现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差异的情况
除了混合销售行为外,企业经营中还存在其他一些情形会导致购进按13%抵扣,而开票税率不同。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不同,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经营活动,且这些业务相互独立,并非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例如,某企业既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又提供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未能准确分别核算,根据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业务都可能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特殊业务规定:税法针对一些特殊业务有单独的税率规定。例如,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如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图书、报纸等,适用9%的税率。企业购进这些货物用于销售或者生产加工后销售,可能会出现购进时按13%抵扣进项税(如购进用于加工农产品的设备),而销售这些特定货物时按9%开具发票的情况。又比如,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业务,适用9%的税率;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等,适用6%的税率。企业在涉及这些业务的购进与销售时,进项与销项税率也可能出现不匹配的现象。
四、合规要点与风险防范
准确判断业务性质: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准确判断自身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兼营还是其他特殊业务类型,避免因判断失误导致税务处理错误。对于混合销售行为,要严格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对于兼营行为,必须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销售额。例如,在签订合同环节,就要清晰界定业务内容,避免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导致税务机关对业务性质的认定产生偏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销售的价格以及服务的价格,并且服务是针对所销售货物提供的附属服务,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混合销售;若合同中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相互独立,价格分别约定,且服务并非针对特定货物,则可能被认定为兼营行为。
计税方法的选择与进项管理: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要确保取得的进项发票合规、真实,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用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准确区分不同用途的进项税额,避免违规抵扣带来的税务风险。例如,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如果明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如员工休息室使用的文具等,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若用于正常的办公经营活动,则可以依法抵扣。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定期对税务处理进行自查自纠。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税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变化。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遇到复杂业务或不确定的税务问题时,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获取准确的政策解读和指导,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此外,保存好与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例如,在混合销售业务中,合同中对货物和服务的描述、价格构成等条款,发票的开具内容与金额,以及款项支付的流向等资料,都能有力地证明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和税务处理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购进按13%抵扣,给客户开票却是9%和6%的情况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是可行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深入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准确把握业务实质,规范税务处理,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