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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5-07-21

  在企业运营中,时常会出现股东向企业划入资产的情况,比如股东为支持企业发展投入资金、资产,或是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接收股东赠予资产等。这种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其明确的规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会计已实际处理的情况


  若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时,合同、协议清晰约定将其作为资本金(包含资本公积),并且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也已按照这一约定进行了实际账务处理,那么这类资产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计税基础确定方面,企业应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举例来说,A公司股东与企业签订协议,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明确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企业在会计账务上也将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时,该房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公允价值500万元,企业无需将这50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类似情况还有股东赠予专利技术、设备等资产,只要满足上述合同约定和会计处理条件,都可按此规则进行税务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的逻辑在于,此类资产的划入本质上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并非企业的经营收入,所以不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作为收入处理的情况


  当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若作为收入处理,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计税基础同样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例如,B公司股东将一批市场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原材料赠予企业,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收入。那么,B公司需将这200万元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这批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也确定为200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未包含此笔原材料赠予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包含此笔收入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1200万元,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00×25%=300万元。这一处理方式将这类资产划入视为企业接受捐赠行为,既然作为收入,自然要纳入应税范围计算企业所得税,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企业在处理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时,务必准确判断业务性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确保企业税务合规,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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