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票红冲,变了!
随着数电票在全国范围内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推广应用,其相关的开具、管理等规则备受企业关注。其中,数电票红冲规则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这直接关系到企业日常发票处理及税务合规。
一、数电票红冲适用情形
当企业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就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开具数电票,之后B企业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此时A企业就需开具红字数电票冲抵原蓝字发票。
二、数电票红冲具体变化要点
(一)红冲发起及处理流程优化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比如,2024年12月5日,C公司发现11月20日开给D公司的数电票内容有误,查询得知D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C公司可直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随后自行选择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若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例如,E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销售商品给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并开具数电票,F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之后因商品规格不符需红冲,此时E公司和F公司任何一方都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E公司开具红字发票。若F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E公司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或F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流程。
(二)红字发票票种选择规则调整
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而言,数电票可以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前提为税控档案已注销);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前提为税控档案已注销);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数电纸票进行红冲。例如,G公司持有一张税控发票,无法使用数电票或数电纸票对其红冲,只能使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而H公司若开具错了数电票,可以使用数电票进行红冲,若符合条件也可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数电纸票)红冲。
(三)发票额度影响变化
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假设I公司2025年1月发票总额度为100万元,1月5日开具蓝字数电发票20万元,1月10日发现错误并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0万元(对应1月5日蓝票),那么1月11日其剩余发票额度仍为100万元;若I公司在2月1日才发现1月5日蓝票错误并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月其发票总额度不会因这笔红冲而增加。
三、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情形
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例如,J公司一张蓝字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此时不能再对其发起红冲操作。
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如K公司一张数电票已完成退税流程,不能再对该发票进行红冲。
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若L公司试图对一张开给已注销的M公司的数电票进行红冲,系统将不支持该操作。
企业财务人员务必准确掌握数电票红冲的新变化,在日常发票处理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税务处理合规,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