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方式
如果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在增值税缴纳方面,需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即便纳税人仅开展外卖业务,未设置堂食经营,只要其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主体,销售的外卖食品在增值税处理上与堂食食品一致。
这里所提及的“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例如,某家专业做外卖的中餐厅,自行制作的宫保鸡丁、鱼香肉丝等菜品外卖销售,就属于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但需注意,如果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此时,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上述中餐厅在销售外卖菜品时,搭售未经过任何加工的瓶装饮料,饮料部分需按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一般来说,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但部分农产品等适用9%税率)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而外卖菜品仍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税率适用上,若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举例来说,一家一般纳税人资质的纯外卖餐饮企业,当月外卖销售额为106万元(含税),那么其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6万元;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含税销售额为101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01÷(1+1%)×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