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这些要求须关注
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关注要点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出口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一、明确申报义务,如实申报出口收入
出口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需严格遵守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营出口收入申报: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将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例如,A生产型出口企业,通过自身销售渠道将自主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该部分出口收入需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准确填入“自营出口收入”栏次,并入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委托出口收入申报: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应将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比如,B企业委托专业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产品,B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将委托出口的收入计入“委托出口收入”,同样并入营业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代理出口企业的特殊申报要求
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方面,有其特定的规则。
出口代理费收入申报:需将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例如,C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D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收取的代理费需在C企业的预缴申报中,准确填入“出口代理费收入”项目,计入营业收入。
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在表中,要详细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即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例如,E代理出口企业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F工厂代理出口货物,E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如实填报F工厂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对应的出口金额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代理出口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表项目变化及填报要点
随着《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了相应调整,出口企业需关注这些变化,准确填报。
“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了“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出口企业若涉及相关事项,应准确填报。例如,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享受相关优惠时,需准确填写职工薪酬情况;同时,需明确本季度出口业务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在“出口方式”栏次如实选择填报。
“营业收入”项目下:增设了“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要按照自身出口业务类型,将对应的出口收入准确填入相应栏次。如上述A企业的自营出口收入填入“自营出口收入”,B企业的委托出口收入填入“委托出口收入”,C企业的出口代理费收入填入“出口代理费收入”。
出口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务必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明确自身申报义务,规范填报申报表,确保预缴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申报不当带来的税务风险。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