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笔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本质来看,我国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制度,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某一时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就会产生留抵税额,该部分税额实际上是企业在前期经营中垫付的资金,并非企业真正的盈利。例如企业采购大量原材料用于生产,因生产周期长,产品尚未大量销售,导致进项税额远超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退还留抵税额,只是将企业前期多垫付的这部分资金返还,并没有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纳税收入范畴。
依据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及《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从整个账务处理流程可知,留抵税额退还只是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间进行调整,并未涉及损益类科目,对企业的利润不产生影响,进而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以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和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明确指出,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江苏省税务局等多地税务机关也持有相同观点,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实质上是对企业进项税额的提前退还,未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