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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税局终于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5-07-25

  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发票处理是重要一环。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核算的关键凭证,其认证与否常常让财务人员感到困惑,尤其是那些明确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近期,税局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引。


  不需要认证的专用发票类型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含)之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此情形下,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无需认证。因为其用途并非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是全额抵减应纳税额,认证操作并无实际意义。例如,某新办企业初次购买税控设备花费5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直接用于应纳税额抵减,无需认证流程。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冲销原蓝字发票的相关业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进一步明确,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这表明,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即可。比如,企业之前采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并已抵扣,后续因货物质量问题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此时该红字发票无需认证,企业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认证后转出的专用发票情况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专用发票,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从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出发,企业通常需要先进行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企业为员工发放节日福利购买商品取得的专用发票,由于用于集体福利,无法抵扣进项税,但仍需先认证,然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账务,确保发票信息在税务系统中有完整记录,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比对和监管,避免出现滞留票等异常情况。


  认证操作的重要性及影响


  1.避免滞留票风险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对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不认证,可能导致发票在税务系统中形成滞留票,引起税务机关关注,进而可能引发税务检查。例如,企业取得一张用于免税项目的专用发票未认证,税务机关在发票比对过程中发现该发票异常,可能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若解释不清,可能面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认证操作有助于保证企业账务处理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即使发票不能抵扣,通过认证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进项税额转出),能使企业财务数据更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和税务情况。以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为例,先认证专用发票再做转出,可在账务上清晰体现该业务的进项税额及转出过程,符合会计准则和税务规范要求,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外部审计提供准确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不能一概而论地决定是否认证。企业财务人员需根据发票用途和税局规定,准确判断并处理,在合规的前提下做好发票管理工作,降低税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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