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管理变得至关重要。其中,确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是关键一环。依据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对于报送主体的判定有着清晰且细致的规则。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主体判定
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优先报送:若境内互联网平台存在多个运营主体,在众多运营企业中,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承担报送涉税信息的责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特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合法凭证,这类企业在平台运营中往往处于核心地位,掌握着关键的业务数据与交易信息,由其报送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例如,在某大型网络商品销售平台中,A企业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B、C等企业未取得,即便B、C也参与了部分运营环节,如用户管理、款项结算等,涉税信息仍由A企业负责报送。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的处理:若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时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作为报送主体。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是网站合法运营的必要手续,办理备案的企业对平台的基础信息、业务方向等较为熟悉,能够较好地梳理并报送涉税相关信息。比如,一些小型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其运营企业未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均完成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此时备案的企业将承担起涉税信息报送职责。
特殊情况的兜底处理:若运营企业既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又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那么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需报送涉税信息。这类企业在平台生态中与经营者、从业人员直接关联,能够获取他们的关键信息,如灵活用工平台中,为自由职业者提供工作任务发布及结算场所的企业,即便自身在电信业务许可和信息服务备案方面存在缺失,也需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主体判定
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且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当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时,如果存在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该企业将作为报送主体。例如,某境外知名网络直播平台在境内设立了运营公司,其中一家运营公司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那么这家境内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境内主播、合作商家等相关人员和主体的信息。
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但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若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时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这类主体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与平台内的各类主体紧密合作,对其收入、业务往来等信息有一定掌握,能够满足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需求。例如,一些帮助境外电商平台拓展国内市场、负责国内商家入驻及运营支持的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需承担报送责任。
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情况:若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那么需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涉税信息。境内代理人将代表境外平台企业,按照国内税务法规要求,收集并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境内代理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熟悉国内税务流程,以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旨在构建清晰、有序的税务管理体系,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开展,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在规范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主体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涉税信息报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