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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发布时间:2025-07-29

  完税凭证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该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外部凭证涵盖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另一方面,税前扣除凭证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样需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要求完税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指完税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意味着完税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在实际操作中,若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就包含完税凭证。比如,企业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税费后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用于证明其在进口业务中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不过,企业应注意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完税凭证。若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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