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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公司logo的礼品征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4-24

当礼品上印制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其中,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则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带有公司LOGO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一、征税情形


  1.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的随机赠送:倘若企业在开展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过程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带有公司LOGO的礼品,例如鼠标垫、杯子等,那么个人所取得的礼品收入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相关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的赠送:企业在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时,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带有公司LOGO的礼品,同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不征税情形


  1.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且这些礼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的性质,那么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赠品:当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价格折扣、折让的方式向个人销售或提供服务时所给予的赠品,比如购买手机赠送话费等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带有公司LOGO的礼品,若在业务活动中属于非随机赠送,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或者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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