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的金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金额,并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会计处理影响: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其他收益”属于企业的损益类科目,会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而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理分析: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旨在降低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加计抵减的金额并非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直接获取的收入,但它减少了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这种因税收优惠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在没有特殊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情况下,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将加计抵减金额正确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实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引发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