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不属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而推出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该政策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不属于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明确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需准确界定研发活动及相关费用,避免税务风险。
一、研发活动的界定标准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开展的具备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这一定义强调研发活动的创新性、系统性和目标性:
创新性:需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或实质性改进,而非简单重复或常规升级;
系统性:需有明确的研发计划、过程记录和成果输出;
目标性:需以提升技术水平、改进产品或工艺为核心目标。
二、不属于研发活动的常见情形及对应费用
以下活动因不符合研发活动的定义,其产生的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现有产品(服务)进行的一般性改进,未涉及实质性技术突破。
示例:手机厂商增加手机颜色选项、略微调整屏幕尺寸,或食品企业优化产品包装设计等,相关费用(如设计费、测试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直接采用公开的成熟技术、工艺或知识,未进行进一步研究改进。
示例:企业引入行业内已普及的自动化生产线并投入使用,设备安装调试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等不得加计扣除。
(三)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产品进入市场后提供的售后技术服务,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联。
示例:软件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软件使用培训、故障维修、版本更新维护等,相关人工及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未达到实质性改进程度的微小调整,缺乏创新性。
示例:工厂为提高效率对生产设备进行简单的布局调整,或企业对现有软件的界面进行美化但未改变核心功能,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市场调查、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以了解市场需求、优化运营效率为目的的非技术类研究。
示例:企业开展的消费者偏好调研、供应链效率分析、管理模式优化研究等,相关调研费、咨询费不得加计扣除。
(六)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日常管理活动。
示例:汽车制造商对下线车辆的常规性能检测、化工厂对生产设备的定期检修、电子厂的产品合格率抽检等,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研究
聚焦于文化、社会等非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示例:企业资助的城市文化发展研究、历史文献整理、文学创作等项目,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构成
即使属于研发项目,若费用超出政策规定的范围,仍不得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材料、燃料动力费等);
折旧费用(研发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用软件、专利的摊销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临床试验费等。
以下费用即使与研发项目相关,也不得加计扣除:
非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如会计、行政人员工资);
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或折旧费;
与研发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如商标权、商誉);
罚款、滞纳金等违规支出。
四、风险提示
企业若错误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费用申报加计扣除,可能面临:
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
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的50%至5倍);
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五、合规建议
建立研发项目台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核算,留存项目计划、实验记录、成果报告等资料,证明活动的研发属性;
严格划分费用范围:通过会计科目设置区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避免混淆;
留存备查资料:保存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费用支出凭证、成果鉴定报告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及时咨询税务机关:对边界模糊的活动或费用,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准确界定研发活动及费用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加计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