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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买菜没有发票能否凭借白条入账?

发布时间:2025-07-31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食堂买菜没有发票能否凭借白条入账是一个常见问题。从会计和税务规定来看,这一情况需分多种情形判断。


  从会计角度而言,会计的核心目的在于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这表明,我国会计制度着重强调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对凭证形式未作绝对限制,并未明文禁止“白条”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若食堂采购业务真实发生,从会计记账角度,以白条暂作入账处理,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事实,在会计操作上有一定合理性,能够保证企业账务对经营活动记录的完整性。


  从税务角度出发,情况则相对复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若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这种情况下,食堂买菜若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商等处采购,没有取得发票仅以白条入账,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对该部分无发票的买菜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可能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食堂从一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蔬菜销售公司采购蔬菜,累计花费1万元,但未取得发票而是白条入账,在汇算清缴时,这1万元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需多缴纳2500元(10000×25%)的企业所得税。


  若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若食堂从流动摊贩(个人)处买菜,只要该摊贩每次销售额未超过500元,企业可以让摊贩出具收款凭证,注明上述规定信息,再结合企业内部的采购验收等凭证,以此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例如,食堂从一位菜农处购买了300元的青菜,菜农出具的收款凭证上注明了姓名、身份证号、所卖青菜信息及收款金额,企业再附上内部食堂采购的验收单据等,该300元买菜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企业食堂买菜没有发票,不能一概而论地凭借白条入账。企业需要准确判断销售方的身份和业务情形,合规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申报,避免因不合规操作带来税务风险,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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